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通告
一、房屋所有权人以联营、合作经营、承包等名义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酒店、旅行社、宾馆、招待所等将其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固定办公或者经营场所及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将房屋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均视为房屋租赁行为。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驻石部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含出租用于生产、经营、办公用房和居住用房),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合同签订或变更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房屋不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视为非法出租,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办公地点:
非住宅租赁登记备案办理地址:平安北大街3号院 B座房地产交易中心四楼407室。
住宅租赁登记备案办理在出租房屋所在区住房保障局:
桥东区:平安南大街180号桥东区政务服务中心
桥西区:南二环西路180号桥西区政府北楼509房间
长安区:裕华东路123号长安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新华区:泰华街93号新华区政府407房间
裕华区:塔南路169号裕华区政府主楼210房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