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涨价不成工人“撂挑子”
2月21日,家住红岗的刘女士打来电话,气愤地反映部分装修工人没有职业道德。刘女士说,去年11月,她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一个非正规的装修队伍。哪想到,活还没干完,人就走了。但刘女士已经把钱给完了,这让她十分闹心。
刘女士说,由于是朋友介绍的装修队,一开始她比较放心,和装修队讲好了各项以及总体的价格。当时讲好的总价是25000元。虽然一开始定好了价格,但装修没多久,费用问题就给刘女士心里添了堵。比如说,砸墙实际产生的费用是800元,但之前讲好了是2000元,所以她就得按照原来的约定付款。更让她闹心的是,有些原来已经讲好价的项目,工人施工时又加价了。
一边是工人要求涨价,一边是还没完工的装修,刘女士没有同意装修队的涨价要求。结果,工人“撂挑子”不干了,一走了之。
这次的装修,最终只完成了2/3。另外,工人买材料的开销,一张发票也没到刘女士手里,她只能按工人报的价付钱。糟心的装修经历,给刘女士上了一堂课。
不同意付“搬运费”被取消售后服务
无独有偶,住在创业城的张女士,也因为费用问题,跟装修公司发生了纠纷。
2013年12月末,张女士家的房子装修完了,但她还有700多元尾款没有付给装修公司。张女士认为,按照之前签订的条款,这700多元她不应该付。可装修公司表示,如果这笔钱不付清,那就取消她家装修本应该有的两年售后服务。
这700多元,是之前张女士和装修公司签订的合同里规定的“垃圾清运费”和“沙子水泥运输费”。
实际上,张女士自己找朋友买了4袋水泥,又是朋友帮忙运送到楼上的,并没使用装修公司的人力。而垃圾清运是由小区物业完成的,为此,张女士支付了相应费用。因此,张女士认为,装修公司应该给她减去这两笔费用,但装修公司不同意。
装修前,张女士跟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正规的合同,里面包括人工运输费用。此外,装修公司还与张女士签订了一条手写的额外协议,里面同意她按人力和物力的实际发生量计算。张女士说:“既然规定了按实际发生量计算,那我买的水泥和水泥运输费都没用装修公司负责,我就不应该给他们钱。”
就这样,双方一直僵持着。张女士不愿多付这笔没发生的费用,装修公司打算不给张女士提供装修的售后服务。
维权不能太大意 明确合同是关键
针对这两件事,记者咨询了石家庄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律师分析,类似情况,一定要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那就没有办法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即使有手写的协议,也要看对方签没签字、认不认可。如果对方没签字、不认可,那只能视协议为单方的个人行为。消费者想要维权的话,很麻烦。如果是手写的协议,对方签字了,可视为对原来合同的补充,就可以要求对方履行协议的内容。律师说,装修公司因顾客欠钱而不提供售后服务,这也不能成立。顾客欠装修公司钱,装修公司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索要解决。售后服务是消费者合理的保障,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它和欠款不是一码事。按照老百姓的说法,一码是一码,两件事不能捆绑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