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市民杨先生在家具城中购买了一套家具,当时商家曾承诺。如果未按期送货,将会支付违约金。可之后,不但家具的送货日期延迟了一个多月,而且在杨先生按照合同索赔违约金时,对方也一直百般推脱。
2014年5月,市民杨先生和妻子在“居然之家”家具城中的“意风家具”店内购买了一套价值9100元的家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曾明确规定:“若乙方未按期送货,每延迟一天按已付货款的6%。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15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除返还甲方已付货款外,还须按已付货款的30%赔偿甲方违约金。”
当时,商家承诺的送货日期为7月10日,可是一直到了8月27日,商家才将家具送到了杨先生手中。根据当初合同中作出的约定,杨先生向商家要求支付违约金,可商家虽然答应了,但就是迟迟不见动静。为此,杨先生和父亲曾多次找到店里协商,可一直到现在,违约金还是没有给。
《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和对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就此案例来说,商家不能按期交货对订货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等,就其性质而言是违约行为。对此,律师张玉柱表示,既然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合同,那么商家在违约后就有义务作出赔偿。如果商家一直推脱不肯支付违约金,那么消费者可以凭借合同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