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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的正式出台,流动人口到底如何办理居住证?具体程序怎样操作?我省的居住证持有人会享有哪些权益保障?昨日下午,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人口管理支队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人员对新实施的《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详细解读。下面随石家庄装修网小编看下详细介绍!
居住证申领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一、已经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了居住登记,登记时间已满半年;
二、应当在居住地实际连续居住;
三、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连续就读。
提醒:
在居住地连续居住,须每年签注1次
首次申领居住证不收费,办理签注和登记项目变更手续也不收费。
详解
申报居住登记满半年才可申领
省公安厅人口管理支队副支队长付江勇介绍说,关于居住登记(第八条)规定“在本地居住的非本市区、县户籍的人员,应按照《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根据《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在本地居住的非本市区、县户籍的人员”包括两类人:一类是外省的暂住人口,即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省户籍人员;另一类是省内的暂住人口,即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到省内其他县(市、区)居住的具有本省户籍的人员,但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居住的人员除外。上述人员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需要说明的是,流动人口申报暂住登记,既是法定义务,也是申领居住证的基础,只有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满半年的流动人口,才可以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申领 三个条件不能少
《办法》(第九条)指出“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按照公安部规定,暂住人口申领居住证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是已经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了居住登记,登记时间已满半年;二是应当在居住地实际连续居住;三是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连续就读。据介绍,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以及县级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居住证由县级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公安派出所具体办理”,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区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对居住证申领信息的审核和证件签发。
公民申领居住证,由公民本人或代办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居住证,需要当场填写《居住证申领表》,交验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人照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居住证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包括出租房房主、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和有关单位等)应对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按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每年签注1次 首次申领不收费
按照国家规定,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办理居住证签注是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年限的证明。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签注手续,交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中止,居住证持有人不能享有居住地提供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但是逾期超过1年才到公安机关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虽然可以恢复,证件也可以继续使用,但是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将会重新计算。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在居住地所属市区范围内或所属县(市)范围内有效。因此,在本市区、县范围内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的,只需要办理居住地址变更登记,不需要换领新居住证;离开本市区、县范围到其他地方居住的,需要重新换领新居住证。
公民到公安机关首次申领居住证不收费,办理签注和登记项目变更手续也不收费。但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关于居住证工本费的价格,国务院财政部和价格主管部门正在抓紧制定,相关部门将及时予以公布。
背景
以前的居住证制度
实施过程中存在缺陷
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人口管理支队支队长吕树林介绍,2月15日,省政府制定印发了《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我省在2012年3月1日已经实施了居住证制度,制度实施三年来,对加强全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总的看,居住证“含金量”还不够高,吸引力还不够强,持证人还没有全面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待遇。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申领发放、证件管理方面的缺陷,需要进一步改进完善。
2015年11月26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第663号令,公布了《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今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施居住证制度。我省结合具体实际,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抓好了贯彻落实。当前,全省正处于新型城镇化、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脱贫攻坚的关键期,这对居住证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是完善居住证管理、提高居住证“含金量”的客观需要,对于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加快经济转型创新发展、打赢脱贫攻坚战、保障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和加强社会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居住证更具“含金量”
我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可以享有5项权利、8项基本公共服务和8项便利,增加了我省居住证的“含金量”。具体情况如下: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可享受相应的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下列权利: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参加民主选举和有关公共决策、社会事务管理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义务教育;就业失业登记、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按照规定提供住房保障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以及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执业)资格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子女可以按照规定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中考,在居住地接受高中段教育并在毕业时具有两年以上连续就学记录的,可以参加高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落户政策更加开放
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的意愿,选择在居住地办理落户。其中,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在城区人口100万人以下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在城区人口100万人以上的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市市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或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
但同时,考虑到我省环北京周边的三河、涿州、大厂、香河、永清、固安、怀来的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公共服务能力,允许这些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综合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落户条件。对城镇综合承载压力大的,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